養老金能作為可供執行的財產嗎?法官告訴你
2024-08-16 09:42:54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馬志軍 | 作者: | 點擊量:15093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伍小強)近日,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通過查控、扣劃被執行人名下養老金,有效推進案件執行,依法保障當事人勝訴權益。
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雨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某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5萬并支付借款利息。判決生效后,原告王某多次催促,但被告劉某始終未能履行還款義務,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未能發現被執行人劉某有可供執行財產,案件執行陷入僵局。某天,申請執行人王某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劉某可能有養老金收入的財產線索。雨湖區人民法院立即派員到湘潭市社保服務中心,查詢到被執行人劉某每月有養老金1400元,遂依法凍結該退休金賬戶,并為被執行人劉某保留基本的生活費用。申請執行人以后每年均能收到執行款項,直至該案全部履行完畢。面對這個結果,申請執行人王某露出欣慰和感激的笑容。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養老金問題的復函》規定: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凍結、扣劃前,應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因此,被執行人養老金屬于被執行人合法財產,當然納入可供執行財產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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